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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项第一条“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能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不同标段中投标。否则,该投标单位及其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均无效;”修改为“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能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否则,该投标单位及其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均无效;”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项增加以下内容: “本标段中标人为独立投标人的,该单位在后续标段独立投标或组成联合体,将不再被推选为中标候选人; 本标段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该联合体牵头方或其成员方在后续标段独立投标或组成联合体,将不再被推选为中标候选人。” 3.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附件: 补遗文件1--乡城光伏项目***总承包Ⅰ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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