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4年4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4月**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4月**日-****年4月**日(3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建设项目管理股)
通讯地址:汶川县园林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建管股
****年4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汶川县威州镇雁门沟堤防建设工程 | 阿汶环审批〔****〕1号 | 4.** |
2 | 汶川县绵虒镇板子沟堤防建设工程 | 阿汶环审批〔****〕2号 | 4.** |
阿汶环审(****)2号关于汶川县绵虒镇板子沟堤防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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